常用金属材料检验取样数量、原则
发布日期:2020-06-25 13:15
1、取样数量、部位
2.1用于化学成分分析的试样应均匀一致,能充分代表每一炉次的化学成分,每元素按1-1.5g取样,以满足全部分析要求。 2.2样屑可以钻取,刨取或某些工具机制取,样屑应粉碎并混合均匀。制取样屑时不能用水,油或其它润滑剂,并应去除表面氧化铁皮和脏物,成品钢材还应去除脱碳层、 渗碳层、涂层、镀层或其他外来物质。 2.3用钻头采取试样样屑时,小断面钢材成品分析,钻头直径应尽可能大,至少不应小于6㎜;对大断面钢材成品分析,钻头直径不应小于12㎜。 2.4供仪器分析用的试样块,使用前应根据分析仪器的要求,予以磨平或抛光。 2.5钻取样屑时取样部位。 2.5.1大截面钢材应从钢材的整个横断面或半个横截面上钻取,或从钢材横断面中心至边缘的中间部位(或对角线1/4处)平行于轴线钻取。 大截面的中空锻件或管件,应从壁厚内外表面的中间部位钻取或在端头整个横截面上刨取。 2.5.2小截面钢材应从钢材的整个横截面上刨取(或车取)或从横断面上沿轧制方向钻取。钻孔应对称均匀分布。如钢带、钢丝应从弯折迭合或捆扎成束的样块横截面上刨 取,或从不同根钢带、钢丝上截取。 钢管可围绕其外表面上几个位置钻痛管壁钻取,薄壁钢管可压扁迭合后在横截面上刨取(或钻取)。 2.5.3钢板应在距长度和宽度边缘均不小于50㎜处钻取样屑。 |